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单位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护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景区的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景区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重点工作计划常设不懈。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景区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景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将建筑设施的消防设计图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能施工。
六、景区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耐燃材料。
八、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月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及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并对在非吸烟区吸烟及使用明火的游客加以制止。
十四、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人员及义务消防队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现场扑救火灾时,景区工作人员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绵竹年画村景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