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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规范财务管理程序,对单位的经营进行客观控制,分级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增收节支,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财务管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第三条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单位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合理分配单位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第四条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一条 单位的主要收入为:
1、 各项目的投资收入,经营收入。
2、 利息收入。
3、 其他收入。
第二条 各项财务收入必须及时清收、正确计算、认真复核。财务部对凡属列入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必须全部完整入账,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帐外处理。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催收本部门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财务收入,财务部协助并予以考核。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单位的财产、设备及工具等凡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单位因经营业务需要而购置固定资产、现金单价在5万元、合同单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各使用部门提出计划,经单位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入,设备现金单价在5万元、合同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须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购入。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由使用部门直接管理和财务部跟踪管理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使用部门验收,方能投入使用,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簿和卡登记固定资产名称、型号、单价、厂家名称、放置、使用部位、并报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 财务部对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进行账目、实物跟踪管理,并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解决。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和转移,需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副单位负责人审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固定资产的调出超出一定数额时报董事会审批;调出和转移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出、转移单报行政办及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将情况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工程维修部经三方核实确认后,报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能作报废处理。
第八条 变卖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和转让未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有关部门和财务部共同办理,所得款项入单位帐。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责任人因工作失误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第六章 物料用品管理
第一条 各部门领用物料需填写领料单,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大额物料超出200元以上的需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不论是部门或个人保管,均有财务部进行列簿登记,同时做好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以提高使用效率,每年进行盘点一次。
第二条 凡出现残损并失去使用价值时,必须说明原因。属于人为损坏的,按情节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对当事人作出赔偿决定,其余部分填写报损单,由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报行政办审查,财务部审核后,呈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报废审批,报财务部稽核;原值在200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报财务部审核,呈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使用人员若调离单位,须到财务部办理退用手续后方能办理调离手续,其他未用完的用具应退回行政办。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一条 单位的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均属于流动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条 单位的流动资产由财务部根据单位的要求进行宏观计划管理和微观监控管理原则进行。
第八章 成本管理
第一条 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严格区分单位的成本和费用的界线,由单位财务部对单位各部门、各项目的成本进行宏观管理。
第二条 单位暂时纳入成本管理的范围和控制标准
1、 商品销售成本:零售 控制范围:75%--80%
批发 控制范围:85%--92%
2、 汽车营运成本:控制范围:15%--20%
第九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为依据,准确、及时、真实、全面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经营业务事项,反映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
第四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或有关协议(投资投入)计价,除股份单位财务部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五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除单位财务部另有规定者外,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采用公历日期;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界线,以正确地计算企业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一是简化核算程序,二是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三节 会计政策与制度一、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单位会计制度》,并参考相关的行业会计制度。
第十章 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一条 行政办公费、劳保福利费、宣传交易费、培训费等由各部门按年度制定费用预算报财务部部门负责人副总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财务部负责稽核执行情况。
第二条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接待用餐的,按部门年度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稽核,报经管的副总签批。
第三条 因业务往来需要赠送的小额礼品,一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部稽核。
第四条 日常的接待费不得用于非工作性质的开支,无关人员不得陪同就餐。
第五条 住宿费必须凭旅馆、宾馆发票报销。
第十一章 借款审批、报销制度
第一条 因公借款金额在300元以内的,由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部部门负责人副总审批;借款金额在300元以上的由借款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呈报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部稽核。
第二条 借款人必须填写借款单,并写明原因,借款应专款专用。
第三条 借款应在事毕后三天内办理报账结算手续。
第四条 报账核销的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有效凭证,有效凭证的背面应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购物发票必须办理进仓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十二章 有价票证管理
第一条 单位所有有价票证,实行数量金额核算制管理。
第二条 有价票证的印刷、入仓和领用,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验收手续。
第三条 财务部对单位的有价票证负责管理和稽核。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 单位财务部的各种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政局、税务局批复文件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资料,均属财务会计档案的范围,财务部负责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的凭证、账簿、报表应加贴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及时做好“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并制定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二条 调阅会计档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本单位有关人员调阅,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请示单位领导统一方可调阅。调阅时,会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的名称、日期、凭证号、调阅人员的姓名、单位、原因和归还日期。调阅会计档案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 年终决算报表;
2、 实收资本帐、拨入资金帐、公积金账;
3、 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和补发的凭证收据;
4、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 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6、 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7、 其他。
(二) 保管期15年的会计档案:
1、 凭证及附件;
2、 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3、 会计部门负责人人员移交清册。
4、 其他
(三) 保管期5年的会计档案:
1、 日记表;
2、 余额表;
3、 月记表、季度报表和半年报表;
4、 计算机运行日志;
5、 其他
第四条 会计档案需移交单位档案室保管的按单位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时,由财务部和单位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单位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名。《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第六条 合并、撤销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章 财务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促进单位的发展和壮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及单位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监督控制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宏观控制,微观搞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勤俭办事,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单位领导必须要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1、 财务部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部门的工作,领导单位财务人员切实完成各项财务及会计业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财务人员对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财务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2、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业务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登记账簿、核对账目、清查财产、财务结算以及按时编制会计报表。账务记载应做到清楚、完整、及时、账实相符。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3、 出纳员负责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收付和记账工作。每月月末,出纳员将银行对账单、调节表和库存现金余额交会计人员核对,和对后退回交出纳人员收存保管。出现账实不符或白条抵库条违反制度行为时,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4、 出纳员收付款项,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原始单据要求达到真实、合法、齐全的要求,验收及批准手续完备,不得私自挪用或借垫公款。对工作需要批准同意的借支应及时催收报账,不得任凭长期拖欠或者挂银行未达账项。出纳员发现自收自支,截收坐支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时,有权进行干预,并向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反映,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五条 财务收入管理
1、 财务部对各项财务收入必须及时清收、正确计算、认真考核。财务部对凡属列入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全部完整地入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帐外处理。
2、 各有关部门负责催收本部门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催收由财务部根据财务计划分解下达各部门,并予以考核。
第六条 财务支出管理
1、 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2、 财务部定期编制财务执行情况,及时反映资金收支运行状态,审核监督资金的运行及经营效益,以利单位合理利用资金,严格控制支出,保证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财务物质管理
1、 财务部负责财产物质的会计核算,购入财产必须同时具备验收入库手续,否则不予入账。
2、 每年定期盘点,发现账实不符,需及时查明原因,报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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